什么是读后感?在读过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之后,把获得的感受、体会以及受到的教育、启迪等写下来,写成的文章就叫“读
后感”。读后感怎么写?读后感的基本思路如下:
(1)简述原文有关内容。如所读书、文的篇名、作者、写作年代,以及原书或原文的内容
概要。写这部分内容是为了交代感想从何而来,并为后文的议论作好铺垫。这部分一定要突
出一个“简”字,决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文的具体内容,而是要简述与感想有直接
关系的部分,略去与感想无关的东西。
(2)亮明基本观点。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样的句子
可称为“观点句”。这个观点句表述的,就是这篇文章的中心论点。“观点句”在文中的位置
是可以灵活的,可以在篇首,也可以在篇末或篇中。初学写作的同学,最好采用开门见山的
方法,把观点写在篇首。
(3)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这部分就是议论文的本论部分,是对基本观点(即中心
论点)的阐述,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观点的正确性, 使论点更加突出、更有说服力。这个过程应注意的是,所摆事实、所讲道理都必须紧紧
围绕基本观点,为基本观点服务。
(4)围绕基本观点联系实际。一篇好的读后感应当有时代气息,有真情实感。要做到这一
点,必须善于联系实际。这“实际”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也可以是某种社会现
象。联系实际时也应当注意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观点服务,而不能盲目联系、前后脱节。
以上四点是写读后感的基本思路,但是这思路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善于灵活掌握。比如,“简
述原文”一般在“亮明观点”前,但二者先后次序互换也是可以的。再者,如果在第三个
步骤摆事实讲道理时所摆的事实就是社会现象或个人经历,就不必再写第四个部分了。写读
后感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重视“读”在“读”与“感”的关系中,“读”是“感”的前提、基础;“感”是
“读”的延伸或者说结果。必须先“读”而后“感”,不“读”则无“感”。因此,要写读后
感首先要读懂原文,要准确把握原文的基本内容,正确理解原文的中心思想和关键语句的含
义,深入体会作者的写作目的和文中表 达的思想感情。 二是要准确选择感受点读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会有许多感想和体会;对同样一本书或
一篇文章,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更是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受到不同的启迪。以
大家熟知的“滥竽充数”成语故事为例,从讽刺南郭先生的角度去思考,可以领悟到没有真
本领蒙混过日子的人早晚要“露馅”,认识到掌握真才实学的重要性;若是考虑在齐宣王时南
郭先生能混下去的原因,就可以想到领导者要有实事求是的领导作风,不能搞华而不实,否
则会给混水摸鱼的篇二:法律是什么读后感《法律是什么》读后感 11级法本19班 董勤生 11112031928 寒假中,
应老师的要求,读了刘星教授的《法律是什么》,学到了很多东西,让我对法律有了一个更加
理性和科学的认识。 一般来讲,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
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
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
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
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
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
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具体阐释为:(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来说,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
阶级意志的体现,封建制国家的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是资产阶
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可见,
法律不是一切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 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
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
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3)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法律同其
他行为规范最显著的区别。保证法律实施的强制力主要指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
(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
(5)法律的内容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且这些权利与义务是由国家确认和加
以保障的。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总之,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是统治阶级
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 以上是我在学习中对“法律是什么的大致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用以规
范各种行为的体系。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
中国语境的一般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觉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
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
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
法律知识。 对于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作者并没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从不同的角度运用
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主义法学等方法向我们一一陈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
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
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在此层次上,人们会针对一个
具体实践问题来问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这便具体到相关的案例。 法律是什么可以分
为实质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实质上的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表现为意愿明示而且
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定者将给与暴力的制裁。行动中的法律则更注重灵活性,其并不
单纯地以白纸黑字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其最终判决的形成依据渊源是多方面的,任何法律
的最终解释都不能离开其使用者本身。而作为意识形态中的法律,作者则结合矛盾的观点,
通过引入美国法学家肯尼迪的观点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法律形式中也存在矛盾,也就
是在实现了一些预设的目的的同时却无法实现另一些目的。 书的最后两章主要写到地方
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
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
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
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
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
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证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已经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但在读完刘
星教授《法律是什么》后,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朦胧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作者从一般读者的
角度深入地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批判解读,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亦意在抒
发自己对法理学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以下是我的几点感
受:
法律是一种命令。第一,这种命令实质是表达制定者的意志,这种意志必须为他人接受,
否者制定者讲给以暴力式的制裁。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
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
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
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
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第二,法律是一种命令还表现为刑事处罚问题。如
当a为阻止b出版作品而将其作品藏匿,便会立即触及刑事问题,权威机关将会做出决定强
行a将作品归还,如果a反抗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则会最终触及刑事处罚。第三,法律是
一种命令还表现为某些法律规定不直接说明权利义务,而是直接说明何者行为是否有效,如
a趁b之危签订合约,则权威机关将直接宣布其合约为无效,并对a做出相应制裁以维护法
律的公平性。最后,法律是一种命令是应以权威机构的强制义务的意愿和刑事处罚为依托,
没有这种实质有效的暴力制裁,法律作为一种命令便会失去意义。 法律可以分为常识观点中的法律和实质上的法律。常识观点中的法律是一种白纸黑字式
的观念:法律就是立法机关或法院这些权威机构宣布的正式文件。法律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法律本文本身没有意义,法律的存在依赖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对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习惯服
从。行动中的法律则更应该注重灵活性。由于法律的地方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在地方
性法律的概念中,一切法律知识,不论是一般性质的还是具体性质,都是当下的知识,无一
是可以永恒的,于是,没有一个法律知识可以站在他者之上自称唯一正确,没有一个法律知
识可以作为唯一标准。在美国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件中,a是b所立遗产的唯一
指定继承人,a为防止b改变遗嘱,从而将b杀害。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
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
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
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
的财产。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
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
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
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
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
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篇三:卡尔《历史是什么?》读后感 《历史是什么?》读书笔记历史文化学院 王舒 2011011128摘要:《历史是什么?》一书是英国非职业历史学家e.h.卡尔撰写的世界学术名著,全
书在以往各历史学家观点的基础之上从六个大方面系统地整理、回答了关于“历史是什么?”
这一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历史是什么?、卡尔、历史 《历史是什么?》是我学习历史专业以来认真阅读的第一本史学理论方面的著作,在此
之前我从来没有仔细地想过“历史是什么?”这一问题,认为历史不过就是过去发生的事情
罢了。不过通过阅读本书,我发现这一问题远远没有我想象的那样简单,甚至是一个颇为复
杂的问题,它既不能一概而论也不能给出十分确切的答案,每个人心中会有每个人对历史是
什么的答案。卡尔在外交部工作没有任何历史学方面的学位,他就是以这样独特的角度来研
究历史的人。从这本书问世以来对这本书中的某些观点持反对态度的历史学家无数,批评者
也甚多,不过这本书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学术名著它的某些思想理论必然有它值得肯定的闪
光点,当然也存在缺陷。以下是我通过阅读这本书对这本书产生的一些浅陋的看法。
一、客观性问题
卡尔在书中首先谈论的就是这个问题。他在一开始认为客观的历史并不存在,历史都存
在一定的主观性。对此,他说到:‘当我们尝试回答“历史是什么”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 ①的答案在有意无意之间就反映了我们自己在时代中所处的位置。’历史学家也是社会中
的个
人,他不可能完全不受他所在的社会以及时代的影响。他还指出:“只有当历史学家要事
实说话的时候,事实才会说话。由哪些事实说话、按照什么秩序说话或者在什么样的背景下
说话,这一切都是由历史学家决定的”②并马上在下文中举了一个卖假货的小商贩被一群愤
怒的暴民活活打死的例子。这本来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事实,至于它能否变成一件历史事实,
卡尔指出则全在于历史学家的运用。但为何卡尔会在举出这个小商贩的例子后没几页就开始
反驳柯林伍德的“历史不是别人恰恰是历史学家‘制造’出来的”③这一观点,并认为这样
会排除历史的客观性,这是我所不明白的;我也无法理解为何卡尔又会在反驳柯林伍德之后没
几页马上就通过类比“不能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山会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就推论说山在客
观上根本没有形状或有许多形状”④说我们不能认为历史事实不可能是客观的解释。可以看
出卡尔在对客观性的问题上是模糊模棱两可的,他在书中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客观性的问题。
我自己在阅读卡尔对于客观性问题的解答时也被卡尔给绕糊涂了,希望老师能够为史学理论
知识欠缺的我清楚地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二、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关于“历史学家”和“历史事实”的具体问题,卡尔在阐释主观性与客观性问题上已经
说明了很多次了,在这里我就不再做重复了。在这里我想说的是通过阅读卡尔的论述,我学
到了什么。在以往,我们认为教科书上的一切历史都是真实无疑的,教科书上的观点全部都
①
② e.h.卡尔:《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89页。 e.h.卡尔:
《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93页。 ③ e.h.卡尔:《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6页。 是正确的,我们没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见解和自己的价值观。在今后,我们在作为一个
历史的阅读者时,在阅读之前一定要先去充分了解历史学家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以及历史
学家本人从事历史研究的立场;在进行历史写作时,我们要尽量避免自己的个人偏见,尽量
做到客观公正。在关于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的关系问题上,在卡尔看来,历史学家与历史事
实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互动的关系。“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彼此相互依存。没有事
实的历史学家是无本之木,没有前途;没有历史学家的事实是死水一潭,毫无意义。”⑤在这
里卡尔十分生动形象的说明了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卡尔得出了他
对于“历史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第一个答案:“历史是历史学家与历史事实之间连续不断的、
互为作用的过程,就是现在与过去之间永无休止的对话。”⑥
三、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卡尔在阐述历史中的因果关系时提出的。在这一章的开头,卡尔便指出:“历
史研究是一种因果关系的研究”⑦,并指出:首先,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其次,
每个事件的发生不止有一个原因,即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最后,导致某一事件发生的多
个原因中,每个原因的地位是不同的,是有主次之分的。由于原因是有主次之分的,所以就
不得不探讨这两个话题:一个是“历史决定论或黑格尔的邪恶”,另一个是“历史偶然性或克
列奥佩特拉的鼻子”。关于第一个话题,卡尔认为历史中没有什么是必然的,如果事情以其他
的形式发生,那么它的前因一定是不同的。他认为使用“极其可能”比使用“必然的”这样
的字眼更加的明智,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卡尔对待历史是十分严谨小心的。关于第二个
话题,通过阅读我们可以看出他否定偶然性、偶然事件对历史的影响。卡尔为此举了克列奥
佩特拉鼻子的形状、巴济扎得的突然痛风、让亚历山大国王送命的那猴子一咬、列宁的去世
这些偶然事件为例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卡尔在书中还写到:“只要这些事件是偶然的, ⑧它们就不能进入任何历史的合理解释之中。”在我看来卡尔的这种表述有点儿偏激了,
他把
打仗失败和战争的发生都仅仅归于这仅此一个原因,并把这仅此的一个原因作为主要原
因,这是行不通的。我们并不是要把这一个偶然事件作为唯一的、主要的原因,而是把它作
为许多原因之一的、次要原因中的其他因素来看待。因此,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并不能像卡尔
那样的完全否定偶然事件的作用。
四、精英主义史观
正如理查德.j.埃文斯在为本书写的导言中所说的那样:卡尔在这本书中充斥着精英主义
史观。这首先体现在他对历史中道德判断的否定。关于历史与道德的关系他写到:“毋庸置疑,
当今已不要求历史学家对其笔下的人物进行道德的审判。”⑨并以亨利八世、斯大林为例,亨
利八世不是一位好丈夫,斯大林更不是一位好丈夫,他的妻子甚至因为他的暴戾无情而自杀,
但卡尔认为这些都丝毫不会削弱他们的历史成就,并由此得出历史学家不必对其叙述人物的
私生活进行道德评论的结论。这就像历史学家泰勒所指出的那样,卡尔把道德判断从历史之
中坚决地排除出去是在赞同历史是强者、胜利者的历史。我十分赞同泰勒的观点。众所周知,
希特勒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要问希特勒为何会给世界带来如此巨大的灾难,希特
勒本人道德水平的底下也就是我们说的缺德一定会成为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怎么能将道
德在历史中彻底的排除出去呢?卡尔接下来还以大不列颠工业化的历史为例,认为不能因为
农民被驱逐出他们的土地、工人聚集在有害健康的工厂工作等就否定工业革命,⑤ ⑥ e.h.卡尔:《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5页。 e.h.卡尔:
《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5页。 ⑦ e.h.卡尔:《历史是什么?》,陈恒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86页。 最好停止进步,不要工业化了。我们的确不否认工业革命是伟大的、是进步的,但卡尔
在这里有点儿偏激了,农民被驱逐出他们的土地、工人聚集在有害健康的工厂工作等状况是
工业革命不可避免产生的缺陷,我们承认工业革命是有缺陷的,但是也没有人会偏激到说要
停止进步不要工业化了。在第五章中,卡尔的精英主义史观又一次显露无遗。他写到:“总的
来说,历史是成功者的记录,而不是失败者的记录: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显然是一个成功者
的故事”⑩。的确,我们不能过度的把目光集中在个人的私生活上,但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
不能完全不考虑的。
五、乐观的进步主义史观众所周知,在经历过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英帝国的世界霸权早已不复存在,悲
观主义、怀疑主义的浪潮笼罩着英国。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卡尔任然相信人类社会的明
天会更加美好。他在书中写到:“历史,就其本质而言是变化、运动,或者——假如你对老派
的词语不吹毛求疵的话——是进步。”11对于进步,首先卡尔认为进步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人
都是同样的、同时的进步。对一些人来说可能是衰落的时期,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则可能是
一个新的开始。为此,他以英国在非洲丧失殖民地为例,认为英国在非洲丧失殖民地对于英
国是一种倒退,但对于被殖民者则是一种进步。其次,卡尔认为进步是没有开端也是没有结
尾的,我们不能认为进步有具体确定的开端和结尾。不能说进步在具体的某一年开始了或就
在这某一刻结束了,因为进步是一个无限发展的缓慢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可能会时不时地出
现跳跃的发展。再次,卡尔认为进步不是连续的。有倒退的时代,也有进步的时代,发展不
是沿着直线发展的。在最后,卡尔谈到了进步的本质:进步是人的潜力的进步发展。卡尔认
为那些争取自由平等的人们并不是故意的去寻求进步,只不过是历史学家把这些人的行为解
释成了进步。在经过对进步的一系列的阐述,卡尔在文章的最后回到了他的起点,宣示他对
社会未来的信心,对历史未来的信心。我十分赞同卡尔的乐观进步主义,如果我们对未来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