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官的银两读后感:火耗征收的成败

更新时间:2025-01-25 09:58:02 观后感

  这一本说讲诉了清朝及民国的社会经济史,主要的内容是清朝的财政改革制度火耗归公,给我们分析了这个制度的优越性和局限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州县官的银两读后感:火耗征收的成败,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州县官的银两读后感:火耗征收的成败

  《州县官的银两》为著名汉学家曾小萍教授所著,其主要研究领域为清朝及民国的社会经济史。本书主要讲述了清朝雍正时期的财政改革火耗归公。本书的逻辑结构是先介绍火耗归公政策实施前清朝的财政制度,以及在这种财政制度下的国家财政现状,这部分介绍了清朝初期财政制度的运转过程,揭露了此前的财政制度的弊端;第二部分是火耗归公制度的具体实施,从一开始的局部实施到推广至全国,作者为我们讲述了火耗归公的实施过程,从根本政策分析火耗归公政策在当时的优越性及局限性;最后一部分则讲述了火耗归公改革的最终结果。

  清朝初期的财政状况

  清朝初期的财政状况最主要特点是不稳定。在雍正登基的时候,国库里只有800万白银相当于每年税收的27%,这从中国帝制晚期的经济思想来看,是严重国库空虚的标志。造成国库空虚的原因有两方面:一个是外部原因,清朝初期连年的战乱使中央的军费支出非常大;另一方面则是制度原因。清朝继承了晚明财政改革的大部分遗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一条鞭法改革,这项改革减少了收税的名目,并将实物税和劳役转换为征收白银,但由于缺乏集中的指导和协作导致了征税过程的混乱,各地税率差别很大。而因为征收实物与劳役变成了直接征收白银,虽然方便了收税,却也同时导致了官员能够更方便地侵贪这部分税收,致使留给地方政府运转的资金严重不足,并由此形成了当时大行其道的非正式经费体系。

  非正式经费体系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地方财政收入与支出的不匹配。清朝初期,赋税分为起运额和留存额两个部分,起运额是送至中央的税收,留存额是留在地方的税收。除了某些特殊地区外,各省的留存额都在10%-30%之间,总体而言,平均每省的留存额为税收的21%。由此看来,留存在地方的钱并不少,但是,留存额不是仅用为地方政府的支出。留存额的使用分为三个方面:军费支出、驿传体系的支出、地方政府的支出。其中前两方面均主要为中央服务,资料显示,这两部分甚至可占所有留存额的80%以上,如此则实际可供地方政府支出的钱其实并不多。地方支出的不足使官员们的俸禄十分低,既不扶生活之用也不足办公之需。而作为官员,他们要讲排场,需要资助亲人、养活仆人,以廉洁闻名的总督鄂尔泰每年的日常生活支出尚且要6000两白银,可想而知其他官员的支出有多高,当然,官级较小的官员支出也相对较少。除此之外,每个官员都会雇佣文吏来辅助自己的工作,官职越大雇佣的文吏也越多,这些费用需要官员自己承担,同时办公用的红心纸张等费用也由官员负担,这些构成了官员的办公支出。官员的支出额往往是收入的数倍甚至更多。因此官员不得挪用赈灾等用的留存额,为了使挪用公款不被发现,官员就通过贿赂上级来通过例行的检查。而这些最终都会转嫁到纳税人也就是百姓身上。

  火耗征收

  火耗是政府非正式经费体系中附加税的一种,其最初的定义是碎银两在熔铸成银锭的过程中的损耗。因为百姓普遍以碎银量交税,而官府需要将碎银两熔铸成银锭上交中央,因此在收税时往往会多收一些作为火耗。到了后来,火耗成为所有地方官府以各种名目收取的税收附加的统称。火耗是一种不被中央认可的税收附加,可是中央却无法禁止,因为没有火耗将会使地方政府的运转产生影响。康熙认为,只收取税收10%的火耗就算是清官。但当地方大员提议将火耗合法化时,却遭到了反对,火耗合法化相当于加赋,而加赋在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大臣们看来是王朝灭亡的根源。同时康熙是一个以宽仁闻名的皇帝,他不愿意加赋。当雍正登基后,空虚的国库对于一个踌躇满志的皇帝而言是不可忍受的。因此他决定彻查政府亏空。然而他面对的现实是亏空远比想象中的要大,有些过于久远以致难以找到具体责任人,有些就算找到了责任人,他也无法偿还那部分亏空。因此如何弥补亏空成了雍正面对的新问题。

  火耗的征收一直存在,政府无法禁止却又无法对火耗进行监管,有些地区的火耗甚至达到了正项税收的50%以上,这笔收入极为可观,因此雍正就想将这部分纳入国家收入的范围,用于补偿亏空和官员的养廉金。雍正认为官员之所以腐败从而导致亏空是因为收支不匹配,只要给予足够的养廉金,官员就没有了贪污的动机,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火耗归公最初是地方大员的提议,雍正也就对提出火耗归公的地方大员所在的省进行试点,实验火耗归公是否真的有效。事实证明,火耗归公起到了良好的效果。首先,火耗归公将火耗规定在了一个固定的比例纳入政府监督的范围,限制了州县官收取过度的火耗来进行谋私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明面上的税收增加了,对百姓的负担却减少了。另一方面,对于官员来说,他们可以得到一笔养廉金,虽然无法与以前直接收得的火耗相比,却也减少了官员的支出,当官员有足够的钱用于支出时,他们就不用通过贿赂来掩饰自己的贪污。

  火耗归公的成效说服了朝中大臣,使得火耗归公在全国范围内得以实施。毫无疑问,火耗归公的成效是明显的,在实施几年后,部分省份的财政已经产生的盈余。而且火耗并非由不同税源构成的税种,其预分配相对容易,没有给企图从中获利的人可乘之机。随着制度的完善,火耗的使用成为了完整的体系。第一方面是公费,即因公事拨付的公项收入,它是省和行政单位的正式经费,有明确的税源,并受到中央政府和本省上级行政单位的剥夺。公费的分配分为州县官的公费、省里高层官员的公费、通省公费、支付中央政府的费用、奏报和审核等。第二方面是用于养廉,即官员用于生活和办公的经费。养廉部分的金额一开始是静态的、由各省自主决定的,后来变为可变的,并且变动时需请示皇帝。随着各省财政状况,各省还扩大了养廉规模和养廉支出。

  火耗成为了地方政府一项可自己支配的可预计收入,但是火耗收入在各省间并不平均。其原因是影响火耗是以实际税收的比例进行征收,因此影响火耗征收多少的因素有两个: 一是实际税额的多少,二是地丁钱粮的收取要能够稳定收取。雍正为了不增加人民负担,把火耗限定在20%以内,而实际要比这个数字更小一些,如此在较为富裕的地区如河南、直隶等,火耗收入比其他地区多很多。雍正实施的火耗归公政策把火耗定义为各地方政府不可侵犯的收入,因此在富裕的地区较高的火耗收入可以让地方政府更多的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比如城墙、寺庙、粮仓等公共设施,从而带动经济更加繁荣,使得富裕的地区更加富裕,从而加大富裕地区与其他地区的贫富差。与此同时,因为雍正给了地方政府火耗使用的大部分权利,因此在地方内部()进行养廉金的分配时也可能会产生不公平。这些种种都导致了火耗收入分配上的不均。

  值得一提的是,火耗归公的实施确实对曾今的非正式经费体系产生了很大冲击,但是有些非正式经费体系中收取的名目依旧存在,各种贿赂上级的陋规也没有消失。因此火耗归公虽然成功地补回了国库和各地藩库的亏空,但是它没有真正解决地方官员中饱私囊的问题。随着雍正驾崩,乾隆登基,朝廷之上掀起新一轮对火耗归公的讨论,火耗归公的一些弊端成为了反对火耗归公的人的武器。而乾隆作为一个皇帝,他致力于在过于宽仁的爷爷康熙和严厉的父亲雍正之间取得一个平衡,但他的这种措施严重影响了火耗归公的继续实施,并最终使火耗归公一步步走向了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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